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旺報 【江雅綺∕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】
台灣民間流傳一句話:「保人保人,人呆才會做保人!」為什麼這樣說呢?按照台灣《民法》規定,債權人要先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,無效時才可對保證人求償,此稱為保證人的「先訴抗辯權」,但實務上很多債權人都要求保證人事先拋棄此權利,一旦還款期限到就直接找保證人要錢,因此保人就成了呆人。為了不讓保人成「呆人」,台灣立委近日提出《民法》修正草案,禁止保證人預先放棄先訴抗辯權。
大陸《擔保法》將保證區分為「一般保證」和「連帶責任保證」兩種。如果雙方事先言明是一般保證,債權人在未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前,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,和台灣的「先訴抗辯權」相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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