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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林恕暉∕台北報導〕歷經五十多年未修,立法院今上午二讀通過修正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」,將跨國婚姻由原本適用丈夫本國法律,改為夫妻共同的本國或住所地法律,落實兩性平等,該法也規定一年緩衝期,避免產生過度衝擊。該法可望在下午完成三讀。
若台灣男子與外國人在外國舉行結婚儀式,依目前法令,須在台灣登記才有婚姻效力,但依新修正規定,若該國認定有結婚儀式就承認婚姻,婚姻無須在台登記、立即生效,此新規定對台商未來在中國或東南亞結婚、「包二奶」,將有一定程度衝擊。
夫妻財產制原規定以丈夫所屬國為主,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也修正,由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夫妻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,若無約定時,則適用共同本國法;無共同本國法時,適用共同住所地法;若無共同住所地法時,則依夫妻婚姻關係最密切地的法律。
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,原本依照父親的本國法,該法修正規定依照子女的本國法。司法院表示,涉及保護子女身份、親權、扶養等涉外事件,改採子女、受監護人、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,可落實保護子女利益,也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。
該法並增列規定,當外國商品使消費者受損害時,依照商品製造人的本國法。但經商品製造人事先同意或可預見商品將在特定國家銷售、發生損害,被害人也可選定適用該國法令,換言之,專供外銷特定國家的商品,則適用外銷地法令。
當跨國侵權行為出現在出版、廣播、電視、電腦網路引生債務時,則在行為地、預見損害發生地、人格權遭侵害的被害人本國法等三者中,選擇關係最密切的法律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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